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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治理正在更多依赖视频图像、人工智能和数据平台,但技术越深入城市运行,越需要清晰的制度边界。2025年2月,新华社受权发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同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两项制度分别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处理两条线入手,勾勒出公共安全领域“技术赋能”与“权益保护”并重的新框架。


摘要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条例强调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并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具备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履行告知、单独同意、影响评估等义务。对于公共安全相关技术市场而言,这意味着视频监控、图像识别、人脸识别、视频结构化等应用将不再只是技术和工程问题,也将成为合规治理和数据安全能力的竞争。
关键点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由新华社于2025年2月10日受权发布,旨在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 条例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地方政府需加强统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人脸信息处理规则、安全规范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 百度智能云等企业已提供面向城市安全、应急管理、交通出行等场景的公共安全解决方案,技术能力包括AI、大数据、云计算、人脸处理、视频结构化和警务一体机等。
- 公共安全治理方向正在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视频图像系统和智能分析平台可能成为风险识别、预警和现场处置的重要支撑,但其使用边界仍需制度约束。
制度框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被纳入专门管理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目标并不只在于提升治安防控能力,也包括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该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作出定义: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这个定义覆盖了设备安装、图像采集、数据传输、显示和存储等完整链条,也意味着监管对象不仅是摄像头本身,还包括背后的传输网络、存储设施和管理平台。
在管理原则上,条例提出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条例还明确,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这一表述显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是否为了安全”,还取决于建设范围是否适度、运行是否可控、信息使用是否合规。
职责分工方面,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也按职责参与管理。地方政府还被要求加强建设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建设范围:公共基础设施与经营管理单位共同承担
条例对不同场所的建设责任作出区分。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建设、维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这意味着,在主要道路、交通节点、城市公共空间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视频系统被视为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由政府承担统筹建设和维护责任。条例同时提到,部分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的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视频系统由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重点部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确定。资料摘录中列举了商贸中心、会展中心等场所,但完整清单来源摘录未全部展示,仍需查阅条例全文确认。
这一安排回应了现实中的一项治理难题:公共安全视频资源往往分布在政府部门、交通枢纽、商业空间、景区、社区和企业场所之间,建设主体多元,标准和维护能力不一。条例强调标准体系和统筹规划,意在减少重复建设,也为跨部门、跨场景的视频资源管理提供制度基础。
技术路径:AI、大数据和云服务进入公共安全场景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价值并不只在于“记录画面”,还在于对风险线索、人员车辆、突发事件的识别与辅助处置。百度智能云公开介绍的公共安全解决方案显示,企业正在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于城市安全、应急管理和交通出行等领域。
据百度智能云介绍,其方案以智能前端设备为信息载体,提供软件、硬件、一体机以及解决方案等服务模式。功能包括安防监控分析、视频结构化方案、城市安防云方案和警务一体机方案。其中,安防监控分析涉及在动态环境下对人脸生物特征进行获取与识别,并用于特定环境下的身份确认;视频结构化方案则对视频图像中的行人和车辆进行结构化分析,识别行人衣着、携带物、行为动作、车牌、车型等属性。
从商业价值看,公共安全技术市场的核心竞争点已经从单一摄像设备扩展到算法、平台、云架构和行业集成能力。百度智能云强调“百度ABC+GIS组合能力”,即人工智能、大数据、云服务与地理信息展示能力结合,以“一张图”等形式支撑业务展示和管理。这类能力与城市治理、应急指挥、交通管理等场景存在结合空间。
但资料未提供相关方案在具体城市项目中的部署规模、采购金额、实际效果或误识别率等数据,因此不能据此判断其市场份额或治理成效。可以确认的是,企业侧已将公共安全作为人工智能和云服务的重要行业应用方向,而新规将使这些技术方案必须接受更明确的合规检验。
人脸识别边界:必要性、告知和本地存储成为重点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与人脸识别技术存在交集,但并不等同。正因人脸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于2025年3月公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并明确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
在处理规则上,《办法》要求处理人脸信息应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并实施严格保护措施。处理者应履行告知义务;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应取得个人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的单独同意。对于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人脸信息,基于个人同意处理的,应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办法》还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外,人脸信息应存储于人脸识别设备内,不得通过互联网对外传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此外,处理者还应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这对公共安全相关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说明“为什么采集”,还要说明“是否必须用人脸识别”“能否采用影响更小的方式”“信息是否本地存储”“保存多久”“谁能访问”。对于技术供应商和使用单位而言,合规能力将成为系统设计、项目交付和长期运维的一部分。
治理趋势:从事后应对转向事前预防
公共安全视频和智能识别技术受到重视,与公共安全治理模式转型有关。人民网理论频道刊发的文章指出,公共安全治理是包含事前防范准备、事中抢险救援、事后恢复重建的全周期闭环活动。文章认为,事前预防是更有效、更经济、更安全的治理策略,强调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这一思路也能解释为什么城市公共安全越来越强调风险感知、视频巡查、快速响应和多部门联动。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公安部中秋国庆假期公共安全管理部署时提到,假期人员流动性强、车辆出行增多,公共安全管理压力增大,公安机关围绕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落实措施,并加强社会面整体防控、重点部位巡防巡控、快速响应机制以及交通、铁路、民航、地铁、公交等公共安全监管。
在人员密集、车辆密集、活动密集的场景中,视频系统和智能分析平台可以成为公共安全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们可能帮助管理部门更快发现异常聚集、交通拥堵、重点部位风险等情况,也可能支撑应急调度和事后取证。不过,现有来源没有提供条例实施后的具体案例,也没有提供技术系统对公共安全事件预防效果的量化评估,因此相关影响仍需后续观察。
影响:公共安全产业进入“能力+合规”双重竞争
新规对公共安全相关单位的直接影响,是建设和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将更强调规划、标准和责任边界。地方政府需要在公共基础设施层面统筹建设,避免重复投入;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则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涉及公共安全区域的视频系统,并接受有关部门指导。
对技术企业而言,公共安全领域仍具备明确需求。城市安全、应急管理、交通出行、旅游安全、反恐救援、指挥通信等场景均需要技术支撑。澎湃新闻关于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连云港)2025年大会的报道显示,会议期间还将举办第二届公共安全科技装备展,集中展现中国刑事技术、警械防护装备、交通管理装备、反恐救援、指挥通信等领域的公共安全科技产品。这说明公共安全科技装备已成为公共安全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市场机会并不意味着技术可以无限扩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是公共空间中的图像信息,可能涉及大量个人活动轨迹和身份信息;人脸识别更直接触及敏感个人信息。随着条例和办法落地,技术供应商需要在算法能力、平台稳定性之外,提供数据最小化、权限控制、本地存储、影响评估、日志记录、安全防护等合规能力。采购方也需要将制度要求嵌入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维全过程。
仍需确认的问题
目前来源材料能够确认的是,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和人脸识别技术已分别进入专门制度规范阶段,监管重点包括统筹建设、合理适度、安全可控、个人信息保护和人脸信息处理规则。但条例全文中的具体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监督检查程序等内容,摘录材料未完整呈现,需进一步查阅官方全文。
此外,资料不足以确认各地将如何制定配套细则、既有视频系统是否需要集中整改、整改周期和成本如何分担,也无法确认企业公共安全解决方案在新规下需要作出哪些具体技术调整。对于公众最关心的摄像头设置边界、调取权限、数据保存期限、跨部门共享条件等问题,仍需等待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
可以确定的是,公共安全技术治理正在进入一个新阶段:视频系统不再只是“装多少、看多远”的工程问题,人脸识别也不再只是“识别准不准”的算法问题。公共安全、商业应用和个人权益之间的平衡,将成为未来公共安全治理能否获得社会信任的关键。